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根据中组部《印发<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>的通知》(中组发[2008]3号)、省委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晋组发[2009]8号)、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[2017]5号)文件要求,结合开元ky7818下载实际情况,对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。
一、党费收缴
第一条 根据规定,开元ky7818下载党员党费计算办法按人员类别分类计算,具体计算办法如下:
1.在编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办法
在编教职工党员党费缴纳基数=财政应发项(岗位工资+基础绩效+保留津贴+住房公积金+薪级工资)+校内绩效(每月发放的70%的固定校内绩效+工作津贴)-扣发项(扣除住房公积金-失业保险-医疗保险-扣除职业年金-养老保险)-扣税(大额收入产生的所得税除外)
2.聘用制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办法
聘用制教职工党员党费缴纳基数=基本工资+校内绩效(每月发放的70%的固定校内绩效+工作津贴)-养老保险-医疗保险-失业保险-扣税(大额收入产生的所得税除外)
3.离退休党员党费具体计算办法
离退休党员党费缴纳基数=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,不包括津补贴。
4.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学生党员,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,可参照在校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,每月交纳0.2元;已就业或有固定收入的毕业生党员,按党费收缴标准执行。
其中,工作津贴是指列入校内岗位绩效部分,如教师党支部书记津贴、教研室主任津贴及其它项目。
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月收入(税后)在3000元(含)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以上至5000元(含)者,交纳1%;5000以上至10000元(含)者,按1.5%交纳党费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离退休干部、职工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5000元(含)以下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第三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所在党支部研究,报院党委审批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第四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第五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。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可以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第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第七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。
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第九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第十条 收缴方法:
1.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每月按标准向党支部(党小组)缴纳党费。(党费金额最多保留到角,有分位金额的需进角)
2.各党支部(党小组)按照党费计算办法计算、收缴党员党费,并按季汇总后将党费缴纳党总支。
3.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按时足额收缴党费,不得拖延,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,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10日将党费以现金形式缴回财务处,并由财务处开具《山西省党组织党费统一收据》。
4.各党总支、直属党支部对本支部党员党费交纳标准和金额及时报党委组织部。党委组织部负责核查党费交纳标准和交纳金额,并做好与财务处对接工作。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个月15日前按照开元ky7818下载所有上交党费40%的比例上缴省委教育工委。
二、党费使用
第十一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第十二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党员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第十三条 下拨和使用党费,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,不得个人或者少数说了算。
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,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三、党费管理
第十五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。
第十六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财务处代办。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,参照财政部制定的《行政单位会计制定》执行。
第十七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依法保障党费安全,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,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。
第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和各支部组织委员的培训,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,必须先培训,后上岗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定办好交接手续。
第十九条 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委组织部每年向院党委报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同时向各党组织通报。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。
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,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